- 发布时间:2015/10/16 10: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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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强险吸污车借他人,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赔偿
未交强险吸污车借他人,发生事故承担连带赔偿
将未购买吸污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承担责任?近日,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借车的实际车主与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情究竟是怎样的呢?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您还原事故的起因:事故回顾:项某将自己所有的吸污车借给程某使用。程某驾驶该车路径长途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右侧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孔某发生碰撞,致孔某受伤及两车受损。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程某负主要责任,孔某负次要责任。
责任认定:审理中查明,项某所有的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已到期,事发当日未投保交强险。法院认为,孔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其合理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在该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孔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程某系借用该车,是实际侵权人,应承担赔偿义务。实际车主项某明知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仍将其出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项某和程某连带赔偿孔某经济损失一万余元。
湖北合力温馨提醒: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按被保险车辆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交强险限额分为有责任限额和无责任限额。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车辆方责任如何,都由保险公司先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是:次要责任以上的,在有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责任的,在无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超出限额的部分,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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