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10/16 1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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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司机驾驶吸污车遇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司机驾驶吸污车遇事故,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合力专用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您,雇佣司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若雇佣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本人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回顾:两轮电动车与吸污车相撞致二死一伤;赵某驾驶属两轮电动车搭乘董某及郭某在省道上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喻某驾驶的吸污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董某当场死亡,郭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据了解,喻某是用人单位雇请的员工。喻某驾驶的权属清洁公司所有的吸污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事故发生后,清洁公司支付了丧葬费16500元给死者的家属。
责任认定:两轮电动车驾驶人担主责: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吸污车的喻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董某、伤者郭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法庭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院采信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赵某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喻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喻某是汽车公司雇佣的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人员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清洁公司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所以,对此案死者家属的合理损失,应由清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喻某不负赔偿责任。肇事吸污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按25%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清洁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死者的家属的诉讼请求和所举证据,对死者的家属请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法院评判认定如下:死亡赔偿金;死者的家属请求为136021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丧葬费;原告请求为17852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此事故中,死者的家属痛失亲人,精神上受到了沉重打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但在本次事故中,受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喻某及被保险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的家属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死者的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为153873元,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40000元,余下赔偿限额作为预留给同一交通事故其他受害人;不足部分113873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 000元范围内承担25%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28468.25元;仍有不足部分85404.75元,由清洁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25621.43元,扣减清洁公司已赔偿的16500元,其还应赔偿死者的家属经济损失9121.43元。
遂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给死者家属;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经济损失24742.5元给死者家属,清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68.25元给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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