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8/25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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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借给B的车被B借给无证的C开,吸污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A借给B的车被B借给无证的C开,吸污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一名男子将吸污车借给朋友,让其保管。朋友没有征得该男子的同意,就私自将车借出,哪知出了车祸。为此,车祸受害人将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某、保管人熊某、车主汤某一并告上法庭,最终谁该负责?男子徐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进入右急转弯道驶向对向车道时,与停在路边的陈某某驾驶的吸污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事后,陈某某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疗费8万多元。警方认定,徐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也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后查明,肇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汤某,汤某将该车停放在熊某家中,并将车钥匙交给熊某。熊某在未征得汤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车借给了徐某某使用。因协商未果,陈某某将肇事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驾驶人徐某某、车辆保管人熊某、车辆所有人汤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万多元。
判决:车主不担责,转借人要担责: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汤某称,自己未将车辆借给徐某某驾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在陈某某住院治疗期间,自己垫付了部分医疗费,此款应返还自己。
法院一审认为,汤某虽然将车辆交给熊某保管,但其对徐某某借车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熊某作为保管人,对该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他在明知徐某某不具备驾驶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给徐某某使用,未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无证驾驶,也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作为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某12万元;超出交强险范围部分,由机动车驾驶人徐某某赔偿6万多元,并返还汤某垫付的医疗费2万多元,熊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成都中院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车主不知情,所以不担责;该案一审承办法官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一步明确,在上述情形下,机动车管理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驾驶人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肇事机动车的所有人汤某将车辆交由熊某保管,对该车的保管或管理义务随即转移至熊某处。熊某在保管期间未经汤某允许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汤某对徐某某的驾驶行为并不知情,也无法对徐某某的驾驶能力进行审查,故对本次事故不存在过错。熊某作为保管人,明知徐某某无驾驶资格仍将车交其使用,未尽到对车辆的管理义务,负有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责任。
湖北合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告诉您,车辆外借哪些情形要担责:
1、出借故障车车主要担责,如果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缺陷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的,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借给无驾照者车主要担责,将车借给没有驾照的人,出事故后,车主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借给饮酒人的车主要担责,明知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还将车出借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4、搭车出事后车主要担责,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即使对搭乘人员免费,司机和搭乘者之间也形成了类似于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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