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5/9/2 10: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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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吸污车车主出事故,前任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现任吸污车车主出事故,前任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近期某地,一辆无牌吸污车几经转手,由现任吸污车车主驾驶该辆无牌吸污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规定,前任车主均要被追究承担事故连带责任。吸污车车主彭某无证驾驶无牌吸污车途经某中学门口时,与路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彭某为逃避责任,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离现场,后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侦查机关迅速将彭某抓获归案。该肇事吸污车系无合法登记的无牌车辆,依法不能上道行驶。据调查,该吸污车为李某所有,李某将该吸污车转让给漆某,漆某又将该吸污车转让给姚某,现任车主彭某从姚某处购得该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彭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20074.17元,彭某家属已经给付22000元,余额为498074.17元,由彭某承担。李某、漆某、姚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将无合法登记的无牌车辆转让给他人,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法院判决李某等三人对赔偿款498074.17元承担连带责任。
湖北合力温馨提醒: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无牌车未经合法登记,未经安全检验,违反一车一牌规定,属于违法车辆,违法车辆不允许上路行驶,故无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无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无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无牌的,应当与无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将自己的牌照出租给他人进行牟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即应当对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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