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18/4/23 8:4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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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GB-7258法规对吸污车的15条要求
(一)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也不得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如吸污车和挂车向前行驶时向后方照射的灯具。
(二)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
(三)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四)吸污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五)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六)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七)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吸污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八)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半挂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九)吸污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十)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十一)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十二)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十三)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真空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十四)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十五)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真空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和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
(二)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装有防飞溅系统。
(三)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四)吸污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后部的延伸结构除外。
(五)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500mm。
(六)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七)总质量大于等于 4500kg 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和货车底盘改装的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挂车均应在车厢后部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吸污车还应在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放大的号牌号码。受结构限制车厢后部无法粘贴/放置放大的号牌号码时,车厢左右两侧喷涂有放大的号牌号码的,视为满足要求。
(八)总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和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半挂车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
(九)吸污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设计和制造上为防止生锈等情形发生而配备的、易于拆卸及安装的装饰罩和装饰帽除外),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型凸出物。
(十)货厢(货箱)应安装牢固可靠,且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
(十一)仓栅式载货车辆的载货部位应采用仓笼式或栅栏式结构。 载货部位的顶部应安装有与侧面栅栏固定的、不能拆卸和调整的顶棚杆;顶棚杆间的纵向距离应小于等于 500 mm。
(十二)厢式载货车辆的货厢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翼开式车辆除外),其与侧面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等永久固定的方式;货厢的后面或侧面应设有固定位置的车门。
(十三)总质量大于 7500kg 的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真空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应按 GB26511 的规定提供对平行车辆纵轴方向的作用力具有足够阻挡力的前下部防护,以防止正面碰撞时发生钻入碰撞。
(十四)封闭式货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板式隔离装置。隔离板若设置有用于观察货厢货物状态的观察窗,则观察窗的尺寸和设置位置应合理,且应采用安全玻璃。
(十五)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真空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总质量大于3500kg且小于等于10000kg的挂车,以及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和吸污车等专项作业车,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且防抱制动装置的自检功能应正常。